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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海波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海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451号罪犯周海波,出生于黑龙江绥化市。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绥地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波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海波、孔庆义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1998)黑刑一终字第344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周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6日以(2001)黑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以(2004)黑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23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9年4月10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19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月26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000号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周海波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周海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周海波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波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局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周海波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