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刚、李文玉等与黄定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文玉,黄定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陈刚。原告李文玉。被告黄定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亢建华,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刚、李文玉诉被告黄定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刚、李文玉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李文玉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李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陈刚、李文玉负担。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