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榕与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榕,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增华,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榕与被告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榕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1元,减半收取8140.5元,由原告李榕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琴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