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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深圳市中易全球商旅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海,深圳市中某某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周某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某某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海撤回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海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