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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头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崔景淑与陈磊、辛哲奎、都邦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景淑,陈磊,辛哲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87号原告:崔景淑,女,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磊,男,住和龙市。被告:辛哲奎,男,住和龙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单小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景淑诉被告陈磊、辛哲奎、都邦财产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景淑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景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景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