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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飞与童有清、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飞,童有清,随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05-1号申请执行人:孙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有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随长江,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飞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制作(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孙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飞借款人民币9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010元、执行费1235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有清、随长江所有的银行存款9913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