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市民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3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刚,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德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丁丁,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云,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营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淑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德军、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东营市民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