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宗海与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海,王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0号原告:赵宗海,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牟前安,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荣钊,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武,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海诉被告王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爱武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贾玉祥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宗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爱武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贾玉祥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