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凯与被上诉人赵贺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凯,赵贺峰,张留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贺峰。原审被告张留洋(张孟春)。上诉人陈凯与被上诉人赵贺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凯及被上诉人赵贺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赵贺峰起诉上诉人陈凯请求支付劳务费,其所提供的唯一证据是由原审被告张留洋签字的字条,但该字条字迹颜色与笔迹皆不同,且张留洋一审未出庭,原审法院亦未对张留洋进行询问,故原审认定陈凯应支付赵贺峰劳务费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风审 判 员 程海龙助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