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陈某,务农。委托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