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吉祥与胡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吉祥,胡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方吉祥,家务。被告胡美香,经商。原告方吉祥与被告胡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美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吉祥诉称,原告方吉祥和被告胡美香系朋友关系。被告胡美香多次向原告方吉祥借款,至2012年4月11日止,被告胡美香累计共向原告方吉祥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为此,被告胡美香向原告方吉祥出具了一份30万元借条,并承诺有钱马上归还,可至今被告胡美香未向原告方吉祥偿还借款,原告方吉祥多次向被告胡美香催讨,被告胡美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后来,打电话也不接,人也消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方吉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2012年4月11日,由被告胡美香向原告出具的30万元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胡美香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未还的事实。被告胡美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吉祥和被告胡美香系朋友关系。自2006年开始,被告因需资金陆续向原告借款。2012年4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方吉祥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整,(300000)。此据具借人:胡美香2012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方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美香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有其向原告方吉祥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美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吉祥借款人民币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6,400元,由被告胡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小惠审 判 员 杨明辉人民陪审员 廖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俊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