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与苏州苏通特种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苏州苏通特种冷拉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93-2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董巷村。投资人范老虎,厂长。委托代理人曹火根。委托代理人蔡方。被告苏州苏通特种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张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潘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诉被告苏州苏通特种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苏通特种冷拉型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保全费16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舜达金属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