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与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63号。法定代表人郭雅芳,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488号。法定代表人王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万国汽车贸易服务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曹改莲,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79号。法定代表人乔文元,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迎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迎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