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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有康与杨正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康,杨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康,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杨正花,女,汉族,36岁。本院在执行李有康与杨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花在农行祥云县祥城支行有存款,故扣划了杨正花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