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有康与杨正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康,杨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康,男,汉族,36岁。被执行人杨正花,女,汉族,36岁。本院在执行李有康与杨正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正花在农行祥云县祥城支行有存款,故扣划了杨正花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向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