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肖成銮与王冰如、郭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銮,王冰如,郭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045号原告:肖成銮,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冰如,女,193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铎宏,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成銮诉被告王冰如、郭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成銮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成銮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法发(2007)16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