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玉果与张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果,张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果。被执行人张凡。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依据临猗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临民孙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按执行事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6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