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南首。法定代表人郭承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固镇。法定代表人刘玉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翔宇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3元,减半收取54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