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李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圣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满子,公司员工。被告:李勇,男,1990年9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志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