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文萍与武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萍。法定代理人孙广明。被执行人武俊明。本院在执行孙文萍与武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