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高义明与李树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明,李树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27-3号原告高义明。委托代理人高仁友。委托代理人张兆生。被告李树成。委托代理人王海凤。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3966-X。负责人崔晓莹。委托代理人孙海斌。本院2015年5月15日对原告高义明诉被告李树成、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青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高义明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告李树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树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免赔率为20%,对此应予补正,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二、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高义明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应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高义明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492.80元(5616元×20%);被告李树成赔偿原告高义明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 判 长  杨守武审 判 员  李广庆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