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一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一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一枚,男,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涂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陈一枚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一枚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龚红卫、上诉人陈一枚及其委托代理人涂金华、卜江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