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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运托与李书元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托,李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托。被执行人李书元。本院在执行张运托与李书元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运托与被执行人李书元达成和解协议,暂不需要法院执行,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