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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观秀与李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观秀,李康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李观秀,男,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919。被告:李康旭,男,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91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观秀诉被告李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观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观��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李观秀负担。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郭帝水审判员  玄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