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海伶与李文超、孙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伶,李文超,孙鹏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刘海伶。被告李文超。被告孙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伶与被告李文超、孙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伶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