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姚婷婷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姚婷婷。姚婷婷的行政起诉状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厢中队为被告,请求事项为:“撤销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决定书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姚婷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高农文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