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姚婷婷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行诉初字第00007号起诉人姚婷婷。姚婷婷的行政起诉状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厢中队为被告,请求事项为:“撤销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决定书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姚婷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高农文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