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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夏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此规定,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对象只能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行为。本案中,本院依法向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一方面是履行《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所规定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标志,同时还兼有就有关事项通知、告知相关当事人的作用,故,该通知书不属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本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郑执异字第20号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立代理审判员  朱 岩代理审判员  张 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