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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玉环县某某机械厂工商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县某某某某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阴县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昭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孟伊黎,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玉环县某某某某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城关小水埠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厂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15日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环县某某某某机械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玉环县某某某某机械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审查后已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并已依法下达准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玉环县某某某某机械厂,经向银行及信用社查询,未发现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平工商检处字(2013)8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程序情形消失,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济平工商检处字(2013)86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