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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严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在收到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法律手续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提出再给被告程某某一次机会,等候程某某回家协商解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双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