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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新生与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生,陈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新生。委托代理人黄金良。委托代理人姚文妹。被告陈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春霞(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8元,由原告王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