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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浩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终字第30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浩,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0年1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浩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浩撤回上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刑初字第36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尔旻审 判 员  杨中良代理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