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楠楠与兰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049号原告陈楠楠。被告兰宁,即墨市海来福驾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楠与被告兰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楠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楠楠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