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骆玲玲与董家喜、闻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玲玲,董家喜,闻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保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骆玲玲,女,浙江省长兴县人。被执行人:董家喜,男,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闻照琴,女,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骆玲玲与被执行人董家喜、闻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民一庭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闻照琴名下的位于广德县横山南路一处房产、查封董家喜名下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并于同日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庭于2015年5月12日分别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及车辆,并将相关材料移交民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9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