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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宇威申请执行孟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威,孟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威,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鲁峰,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鲁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鲁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鲁峰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