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宇威申请执行孟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威,孟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宇威,男,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鲁峰,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东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鲁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鲁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鲁峰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