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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松与冯微,冯水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松,冯微,冯水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29号原告田松,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微,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被告冯水清,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负责人熊军。原告田松诉被告冯微、被告冯水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