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王延利、李树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王延利,李树芹,王延华,孙立香,王延国,张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延利。被执行人李树芹。被执行人王延华。被执行人孙立香。被执行人王延国。被执行人张瑞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延利、李树芹、王延华、孙立香、王延国、张瑞霞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4030.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4030.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延利、李树芹、王延华、孙立香、王延国、张瑞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