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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张叶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98弄91号<2-21、22>室。代表人:谭爱国,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叶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叶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叶海及其承租的浙A×××××(雪铁龙C5)汽车下落不明,本院从被执行人张叶海银行账户中扣划了9998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