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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与张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张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文华。委托代理人:张晋。被告:张舒。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张舒与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素有生意往来,2014年3月11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尚欠原告布料款1067000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100000元,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张舒支付原告货款967000元;二、被告张舒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舒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张舒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送货上门,双方凭送货单结算。2015年3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舒结欠原告布料款106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柯文华(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购布款人民币1067000元;大写金额壹佰零陆万柒仟元整。柯文华(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均由欠款人承担。嗣后,被告张舒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经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4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提交的欠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舒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履行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拖欠不付,显属不当,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之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舒支付货款967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舒支付律师费2400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舒应支付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货款967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二、被告张舒应支付原告湖州龙城针纺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费2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7755元,由被告张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至迟不超过上诉期满后七日,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7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3001040019121352001,开户银行:湖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汇款一律注明上诉人的名字和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