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379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被执行人吴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5)莱钢都证经字第1641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霞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2015年年5月29日书记员 李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