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志光与王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吴志光,男。委托代理人:林志浩,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光诉被告王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光撤回对被告王吉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