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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志光与王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吴志光,男。委托代理人:林志浩,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光诉被告王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光撤回对被告王吉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