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磊与于山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于山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孙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于山宗(曾用名于刘山),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孙磊与被告于山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 理 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