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滨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连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连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明。委托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奎。委托代理人王梓会,潍坊滨海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崔建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寒滨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被告王连奎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因原告王明申请解除对上述财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连奎所有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