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传荣申请杨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荣,杨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荣。被执行人杨海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海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海龙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海龙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杨海龙有车牌号为赣D6Y1**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杨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6Y1**的比亚迪车辆一部。二、在扣押期间内,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壹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