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彭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增福与马海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福,马海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彭民初字第72号原告李增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海林,男,回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福与被告马海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福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福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增福负担。审判员 陈清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记员王顺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