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兴钧、于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钧,于文娟,贾根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821号被执行人张兴钧。被执行人于文娟。被执行人贾根旗。申请执行人张兴钧与被执行人于文娟、贾根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作出的(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兴钧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何俊达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彬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