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志政诉志丹县顺宁镇纸坊中心社区白银河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政,志丹县顺宁镇纸坊中心社区白银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雷志政,男,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仲波,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志丹县顺宁镇纸坊中心社区白银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康具银,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申请驳回其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志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全额退还原告雷志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