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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凤龙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29号罪犯高凤龙,又名高爱华。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以(2005)临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二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高凤龙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凤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递进表扬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高凤龙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凤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