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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诉被告其木格、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其木格,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负责人贺瑞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米智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其木格。被告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黄兆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诉被告其木格、鄂尔多斯洪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被告将其借款全部还清,故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