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与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杨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潘广越。被告杨梅,女,生于1981年10月16日,汉族,住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诉被告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市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琴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