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钟莹与邵一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钟莹。被执行人邵一意。申请执行人钟莹与被执行人邵一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邵一意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钟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元、案件受理费541.5元、执行费5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邵一意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一意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湾里村农村住宅房(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邵一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钟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邵一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莹如发现被执行人邵一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