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国芬与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芬,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577号原告董国芬,自述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敏(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津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颜匡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国芬与被告武汉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国芬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董国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洲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